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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继荣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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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思之 律师漫谈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2-06-04 08:51)     点击:819

张思之  律师漫谈 

  [孙国栋按]4月21日,星期六,早上八点半。来自南充市各区县的300余名律师,,挤满了北湖宾馆的大会议室,聆听张思之大律师的讲座。85岁高龄的张先生激情洋溢、声若洪钟地讲了足足三个小时,并当场回答了律师们的提问,场上气氛十分热烈。

  南充市律师协会的号召力和组织能力,南充律师的求知欲和思辨能力,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。

  讲的题目定为“律师漫谈”,其实也就是漫谈律师。

  我想先跟我们同行讲清楚,我不想也不会说假话。如果你们今天听到我在说假话,把我轰走就是了。但我不敢保证不说错话,我几乎天天都说错话。我喜欢胡说八道,如果今天说了错话,你们宽待,你们批判,不要送看守所就可以了。我觉得既然是在同行之间交流,就该把心掏出来,怎么想的就怎么说。说错了,你们原谅就是了,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。

  第二点,我之所以还有点胆子坐在这里,因为我有个愿望,就是想广交朋友。我觉得我这个人也贪财,我的财富是朋友。我们今天交个朋友好不好?至于董局方才说,会场上不许交头接耳,我看要允许,不爱听的甚至可以走嘛,何必在这里受罪?总之,随便,自由,好不好。

  今天是漫谈,我列了几个题目,想了几个问题,其中有我自己的,也有些是估计朋友们关心的,至于是不是,对不对,我不敢说,下面依次提。

  第一个问题,我们作为中国大陆的律师,应不应当算作社会精英的一个部分,我们是不是精英?如果是,如果我们有勇气说我们是,那好,作为社会精英,你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?实现什么样的历史使命?总不能说混口饭吃就可以了,那恐怕不好。说我不是,律师整体是社会精英,我这个个体不是。那么,即便不是,现在你在律师的岗位上,应当实现什么样的社会责任?应当怎么样去完成你应当完成的作为一个中国人应当有的历史使命?这个问题是不是应当考虑一下?这是第一个问题。

  第二个问题,作为中国大陆的律师,我们是不是应当同商人划清界限,作为律师这个行业,是不是应当跟商业泾渭分明。有人说,我们先过渡一下。怎么个过渡呢?先去挣些钱,然后再返回来服务。允许不允许?当然允许,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,即是不是在你的原始积累上有了原罪。这个问题怎么交代,怎么处理,我觉得也应当引起思考。我总觉得,既然做了律师,就不应当是富豪,在中国做律师,如果是富豪,我觉得不适宜。道理我讲不清楚,但是我讲一个实例。美国总统林肯之所以能够做总统,那是因为美国大众把他视为贫民律师。如果当年的林肯是个富豪律师,我相信,他也不会被选为总统。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,但是我建议我们大家都思考一下。是不是可以这样想,如果我们律师都太重或者先重私利的话,有没有危害?如果有,危害在哪里?“先利而后义者,辱。”这话对么?

  第三个问题,如何适当地建立我们的价值观。我们的价值观里,要允许含有私字,要允许。但是我们是不是可能,或者说我们是不是应该把这个私字变成“自”,自我的自。在我们的价值观里边,体现自爱与自重,自立与自强。

  第四个问题,作为中国的律师,现在执业,是不是必须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?如果不具有独立精神,不具有自由思想,恐怕很难实现我们的任务,是不是这样?如果是,那么一切阻碍独立精神,妨碍自由思想的制度、规则等等,如何排除?敢不敢排除?

  第五个问题,我们的任务,归根结底是要把国家规定的法律付诸实施。从这个意义上看,这是在帮助党和政府去实现他们所规定的一定的秩序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我要冒昧地讲一句,律师本质上是“保皇党”,这个讲法对不对?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,因为执掌权力的很多人,当权派们,往往把我们看成异己,把我们的言论,我们的辩护视为异端,总之,有可能是敌对分子,或者干脆就叫阶级异己分子。我在这里保皇,你在那里把我看成是异己,这个矛盾怎么处理、怎么解决?当然,在律师界,在诸位朋友之间,会有革命家。但是,我们在这里所讲的革命,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行为,不是要推翻什么东西。我们这里所讲的革命,是要把一切腐朽的东西,旧的东西,改得好一点,变得对人民有利一些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我们这个世界,我们的前辈们,就有很多优秀人物,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继承。因此,律师有保皇的实质,但绝不排除我们要做一个革命者,要当一个革命家。我是在给我们自己定位,这里边包含了很多的问题,值得我们思考。

  第六个问题,在法律共同体里,我们往往讲律师最小最弱,但应冷静地思考一下,我们在法律共同体里是不是弱者。聚二十万之众积三十年之经验,我们现在还是弱者吗?我不大承认,也不服,因为实际情况不是这样。我们现在有了一大批青年才俊,这些朋友,这些同道,他们都能够很准确地把握着现实,做到了脚踏实地,又大多能神驰古今,极目千里,他们站得高,他们看得远,他们肯定能够实现我们律师行业应当完成的任务。所以,我从这方面来看,我认为律师在整个的共同体里,并不是弱者。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,我们这些律师,应当是,一定是,现在就是,含露带刺的玫瑰。我体会,含露,意味着它映照大千世界,一滴露珠是可以映照大千世界的;带刺,我们的这些律师,并不是浑身剑戟,而是说具有风骨,是能直指种种邪恶,种种不合理的现象。有了这两点,他完全够得上人们喜爱的朵朵玫瑰,不仅实有外在之美,还有它内在的大爱的内涵:我们够格。这班才俊,这些朋友,在一个受污严重的大环境里,做到了或者说能够逐渐做到周老夫子所讲的“出淤泥而不染,濯清涟而不妖”,达到了“香远益清”,已经是“亭亭玉立”,站得直,站得正。这样的形象,这样的精神,能够征服这个世界,因此在精神领域里面,我们是强者,不是弱者,难道不是吗?我们比哪个更低一些吗?我绝不这样看!提这个问题,是自勉,也是鼓劲,不要气馁嘛。

  第七个问题。古人讲,人有五气,血、脉、骨、神、勇。把它综合起来,是否集中体现为一个人应当具有的正气。古人讲五气把勇放在最后是有道理的,因为这里所讲的勇气之勇,是前四个气的总结和归纳。而正气,恰恰是这五气的集中与升华,做人应当有一股子正气。

  说句闲话。我的一个当事人,鼎鼎大名的鲍/彤先生,被他亲爱的党判了刑,从中央委员会里面清除,判刑七年,剥权两年。从监狱里出来之后,紧跟着一分一秒不差的,又被送到一个不是监狱却与监狱同劣的地方。说:鲍先生,六四快到了,请你在这里先休息一下。鲍/彤问,待到什么时候?有关人士说,七八天。这七八天是他的七八天,不晓得是多少个七天过去,这个过程不讲了。在这多少个七八天里,为了安抚我的当事人鲍/彤先生受到严重创伤的心灵,我通过家属要求他给我写一个东西,鲍/彤字写得也许不是很好,但漂亮,我说你给我写《正气歌》:“天地有正气,杂然赋流形。下则为河岳,上则为日星”。鲍/彤很厉害,把正气歌从头到尾背着写下来了,满纸清秀,非常漂亮,透出正气。人有一股正气,十分邪恶都可以抵挡得住的。我们做律师,经常与邪恶斗争,需要有正气。

  但我们往往为邪恶所缠绕,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律师怎么办?怎么反映出我们还有点勇气与正气?我们作为一个人,还应当有一点人气吧,又怎样去体现人的精神?再把问题引申开来,西政的文正邦教授,有一个很好的提法,非常精彩,他说“法是天地间的浩然正气”。法本身就是浩然正气。这个判断对我们有启示,很有启发。为什么是这样?我们这些学法用法的人,因为我们手上掌握着真理,因为我们具有铮铮铁骨,我们就有可能通过我们的实务,通过法律,把人逐渐引向善的方面;而后在不同的领域里有可能达到“真”,进而跃入美的境界。现在有的法不够那么美,那是另外一回事。书读得多的朋友知道,世上有些法学思想美得很,很多法律规范,法律条文美得很,非常美。你看美国那个宪法序言写得多精彩,还能减一个字吗?还能增一个字吗?简简单单的那么百十多个字,用了两百多年,现在都可以不改,太美了。我们从他们那里找到的是这些东西,可以说只要我们运用得好,只要我们有那么一股子正气,我们能够无往而不胜,是不是这样,咱们共同思索一下。

  第八个问题,我觉得,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界定我们律师的好与坏,优与差,小与大,都不太容易。说哪个律师是优秀的,哪个律师是大律师,标准怕难定。因此,讲句老实话,我从一开始就不赞成评所谓的这个佳,那个佳,什么十佳,我不是嫉妒,不是的,我希望人们都佳。但是我们评的那个佳,往往是“假”,十佳变十假,这就太惨了。我是不是在这儿胡乱报道,不是的。中国大陆第一届十佳律师,其中有一位全国人大代表,赫赫有名,鄙人很荣幸跟他对了一次庭,我不讲他水平怎么样,只考虑他当时是司法厅的办公室副主任,而我们有规定,行政官员不可以做执业律师,不可以出庭,是不是这样?因此我讲,你作为我们律师的领导人,你在法庭之上,在诉讼领域里,连最直接有关的法都不遵循,《律师法》,《公务员法》,你都敢背弃,还有什么资格站在这里?所以我要求法庭驱逐他。他说:北京律师怎么可以这样啊,你知道吗,我是十佳律师啊。他还讲了一个自以为很好的理由,他说我正在申请辞去行政职务。你看,正在申请辞去,这就正证明他现在确实是,因此必须逐出。诸位,这就是我们的佳。如果这个例子还不能说明问题,我再报一例我们的家丑,北京的十佳。其中一位我也是第一次跟他一块出庭,那个法庭开得很大,因为是少年犯,所以律师也多,我们这位十佳,那真的够得上艺高人胆大,他居然、他竟敢完全不看卷,到法庭上,拿起本卷宗就胡说起来了,驴唇不对马嘴,法官也慌了,怎么回事啊?最后他才漫不经心地讲:“哦,卷拿错了。”你说我们这个脸往哪里放啊,这不是你们的律师吗?而且是你们的佳!

  所以,请考虑一下,不评这个佳好不好,让我们的佳从我们的行业里,从我们的队伍里涌现出来,多好啊。

  第九个问题,众所周知,大陆的律师行业有风险,我们怎样实行自我保护。我们一定要保护自己,我上面讲五气的时候说到勇,那可不是让人蛮干,不是的。关于这个问题,我有四点体会。第一点,要学会,要善于在必要的时候,或者必要的情况下,与某种东西或者某种力量妥协,要善于妥协,学会妥协,妥协是一门艺术,甚至可以讲,妥协就是政治。但又要把话说回来,在妥协之时,在原则问题上又绝不后退半步,就是说要有底线,妥协而没底线就不行了,这是第一点。

  第二点,诉讼当中的法律问题要尽可能地不向政治靠拢,不把它政治化,更不要去炒作,这是对我们自己一个很好的保护。是的,在诉讼中,有可能遇到敏感问题,遇到政治问题,怎么办?我的体会是,要千方百计地把它纳入法制轨道,把政治问题法制化,一切都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去办。

  第三点,要善于用专业对抗专制。我们的风险往往来自专制,我们要保护自己,怎么保护?充分运用你的专业,使专制无法施展。我愿意给年轻的朋友讲一句,如果我们的专业还不是那么有雄厚的基础的话,在这方面下下工夫是必要的,是值得的。

  第四点,我从北海、贵阳等等事件当中领悟到一条,在必要的时候,要善于集中或者说凝聚我们集体的力量。我们现在真的如一盘散沙,当然这里面有珍珠那是另外一回事。我们的力量凝聚不起来,容易被人家欺负,受欺之后,还没辙,这不是办法。我无意组织造反,不敢,绝无此意。我只是说我们要凝聚,力量要凝聚,发出声音来,发出我们集体的声音来,我认为有效也有用,这是一种很好的自我保护。

  诸位很幸运,咱们协会有一个何秘书长,昨天经过交谈,我知道何秘书长对于湖南岳阳当年的律师协会发出集体的声音,起了多么大的作用,了如指掌。我简单讲两句这件事。湖南岳阳,两个律师办了一个刑事案子,跟检察官发生了冲突,发生了对立,检察机关动用权力,把律师给收了,关起来了,还不许会见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当时的岳阳律师协会会长忍无可忍,紧急召开了岳阳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,决定就此事件实行全市律师罢辩,老子不玩了。岳阳的那个决议还指出,什么时候变,变化的变,什么时候我这个决议改变,才可以去辩,要等我通知,在此以前,任何会员不得违反此决议。太精彩了!我当时还没有离开北京市律协,我没有这种胆识,也没有那种胆略,他们做的我做不到,想做也做不到,比起他们来,我是个懦夫。但是他们的经验,真的在我心上烙下了深印。我不知道大家怎么想,岳阳的律协真的是律师的娘家呀,那是真的呀,现在的全国律协,真的是我的恶婆婆呀。

  第十个问题,在座的可能各党各派都有,包括无党派人士,这就有了一个问题,服从组织与遵循法律,何者为先,何者为主,怎么办?如果你是个共产党人,党组或者党委定了,说这个案子你必须这么干,但是根据案情,根据事实,又不能这么办,那你怎么干?这个问题曾经困惑了很多人,上世纪五十年代,北大才女,林/昭,她当年思想最大的矛盾点就在这里,说个人跟组织的关系,怎么解决?怎么化解?她那样的才女都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,说明的的确确是个难题。我呢,叫好听一些,高龄嘛,讲难听一点是日薄西山,处于我这样的情况,如果党性原则跟宪法原则发生了冲突,我只能讲,我作为一个律师,一个法律人,要首先遵守宪法原则,因为它是最高,是至高的。从另外一方面讲,你是一个人,那么党员跟人这个矛盾怎么解决?有人讲,先做党员,后做律师。这就有了一个问题,你是不是可以先做律师后做人?我要先做一个人,然后再做别的。如不是个人,讲别的,岂不是空话。因此我的结论是,还是相信法,法律至上。什么三个至上,哪里来的?法律至上,天经地义。

  第十一个问题,律师会面对各式各样的冤假错案,对于你手上的冤假错案,应当把何时视为最后的终结?为什么提这个问题?起因是陕西的一位律师,办了一个非常漂亮的案子,诸位可能还记得,被告人刑事犯罪分子已经推到刑场上了,律师给最高法院发了个电传,陈述冤情,最高法院指令马上停止执行。但两个月之后这个人还是被枪决了。之后律师著文说:“枪声一响,我的任务也就结束了。”我觉得,他案子办得很好,但这个思想又体现出他在实现任务的过程当中有不够完美之处。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我的当事人的的确确有冤情,那么,枪声一响,意味着我的下一个任务开始了。这是新的开始。律师应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,才算完成使命。当然,也会有这样的问题,搞来搞去,搞了几十年,都很难把它弄到水落石出。但是应该顽强坚持,不应轻易放弃,因为你是律师嘛,是不是?遇到冤假错案,遇到非常艰难的情况,我们就放下了,休息了,我总觉得好像是不太够,是不是这样?

  第十二个问题,遇到特殊事件、特殊案件,怎么办?什么叫特殊?我想到了薄/谷/开来,如果薄/谷/开来要求我们在座的朋友去为她辩护,做不做?愿不愿意做?这对于我们的律师来讲,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。我执业中在这些问题上曾经有过重大的缺陷。办两案的时候,有这样的思想,历史上背个四人帮辩护士的坏名声,怎么弄?这种想法当然不对。现在不讲我,只讲我们律师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,我们会怎么想,我们该怎么做。我想先提个问题:律师执业,有没有自身的“大局”?是什么?还有我们在从事一些特殊案件的时候,有没有不好的想头?有没有邪念?具体说有没有为了出名。上面我们讲到利,这里我们提出名,对于名,我们怎么解读才合适?怎么思考才合宜?我建议大家考虑一下。

  第十三个问题。我们常讲四大自由,我对这四大自由的说法佩服得一塌糊涂,特别是免于恐惧的自由,说得太精彩了。例如因恐惧黑暗,才会奋而争取光亮与光明。今天想说的一点是:四大自由无不渗透着一点,那就是人在任何情况下,在不同的方面,都应当享有自我选择的自由,我选择说什么话,我选择做什么事,等等。我们作为律师,说什么,做什么,在什么时候说,在什么时候做,就应当有所选择。而这个选择,要有一定的标准,要有一定的尺度,才好把握。我们应当通过具体的实务,细细地加以斟酌,是不是这样?

  第十四个问题,我们都讲现在的执法环境不好,而且有逐渐恶化、逐步退化的趋势,这是个现实。面对这个现实,我们该不该想一想,我对于这个严酷的现实,负有什么样的责任,我是不是这个恶劣现实的制造者之一?我不知道南充的情况。大概五年以前吧,我第一次听说,律师手上的很多案子的判决是他代法官写的。法官让他写判决,他好得意哦。我当时却为之震动。一度认为他吹牛,不可能啊,法官怎么可能出卖审判权呢?简直是不可思议。后来,我从北到南进行了一番调查,让我大吃一惊,太普遍了,好多人跟我讲,哎呀,你怎么大惊小怪,都是这么干的呀,法官非常乐意呀,你代写,他好轻松啊。

  五年前的广东之行,在一家律师事务所,我提出这个问题,当时有位非常老的律师,他反问我一个问题,说,我的当事人的诉讼都有理有据,如果我写的判决书都完全依法,在这种情况下,我充分维护了我的当事人的权益,有什么不可以呢。如果我不这样做,完全有可能使我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,那怎么行啊。当时我回答他,我假定你讲的都是实际情况,假定你的当事人都有理,假定你的解说非常精彩,那也绝对不可以!因为一个案件,因为一件事情而破坏了一个制度,不可以。因为一件诉讼,把中国的审判制度颠覆了,怎么能够这样做嘛,那还叫法院吗?

  因此,我冒昧地问一句,执法环境的恶劣,在座的朋友,咱们有没有责任,尽管没有写判决,有没有别的?如果我们都十分的正,这个执法环境是不是有可能好一些呢?我觉得有可能的。因为我持有一个观点,某些法官,某些检察官,某些公安人员的坏毛病,是我们惯出来的,我们不那么宠,不那么惯,退一步讲,我们不那么奴颜媚骨,我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,我就是依法办事,能奈我何呢?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种种不同的方式,来促使这个大的环境这样恶化,恶化到现在几乎是不可收拾的程度呢?还叫法官吗?还叫检察员吗?还叫公安干警吗?我们律师有没有责任?

  第十五个问题,我们的行业本身要求我们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,要求我们有渊博的知识,因为我们遇到的问题太广泛,很复杂,没有比较过硬的知识,很难比较好地完成任务。如果大家认为应该是这样,那就得时时问问自己,我的知识够不够?我是到晚年多少知道自己十分浅薄。我是从小玩到大的人,贪玩,没有读书,过去讲少壮不努力,老大徒伤悲,伤悲也晚了,太晚了,我很晚很晚才觉悟到,姓苏的,不是我们四川的苏东坡之苏,是苏格拉底之苏,他讲他知道自己是最无知的。“知己无知”非常非常重要。一般人往往容易自负,容易觉得自己很了不起,我年青时也自负过,也曾经认为自己还可以,其实两个字,狗屁,太差。吸取我的教训吧,现在努力来得及,我建议年轻朋友们想一想,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已经够了,已经满了。“知己无知”,极富哲思,千万牢记,将会终生受益。

  第十六个问题,在北京,在我们这个领域里,经常听到一些无望的声音,也有绝望的悲叹,目前的形势如此,我们还有什么希望,还能看到前景吗?我的想法是,光明与黑暗,旦夕之隔,很快就会转过来。绝望与希望,也只是一步之遥,坚持就跨过去了。与其在绝望中呻吟哀叹,为什么不在希望之中挣扎奋进呢?我们为什么不对我们的前景,通过我们的努力,寄予优厚的希望,会看到光亮呢?为什么?这个问题建议朋友们能够考虑一下。

  以上,斗胆提出十六个问题,咱们共同考虑。这是我讲的第一部分。

  第二部分我想讲讲,通过李庄案,我们律师实务应当从中学习到的经验。我不涉及李庄个人,只讲李庄案中情况,请注意到这一点区别。

  对李庄案,扼要地讲,第一,重庆某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,错了,判错了,绝对错了。第二,李庄案中被告人的法庭表现有违我们的职业伦理,在大的方面,不符合我们的职业道德。对此我扼要地举出三点:

  第一点,你不是一般的被告人,你是个律师,你懂法律,在无罪的情况下,请问为什么要认罪?

  第二,为什么在非法的时间,非法的地点(这对诉讼人讲是这样),用非法的方式,与政府官员私下互相勾结,扰乱整个的诉讼程序,为什么?可以这样吗?这一类勾结,我在上海办郑恩宠案时就领教过。郑恩宠律师在监狱里面关着的时候,在一审二审之间,上海的行政官员居然能够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,进入看守所,说服郑恩宠,要点是你认罪,判缓刑,这跟重庆做法一模一样。我对郑恩宠说,如果我是你,他来我就把他轰出去,这才像个律师,他有什么资格进入看守所。二审,我受高院管,只有高院的法官有资格进入,对不对,他凭什么?因为是个行政官,可以吗?不行。当然,这样要求郑恩宠严了一些,不过道理是在这个地方。所以这第二个问题,我认为我讲的正确。

  第三个问题,作为一个律师,在另外两个律师为你做了相当精彩的无罪辩护的情况下,你为什么在法庭上演出了那样一场非常丑恶的闹剧,丢全国律师的脸?那是闹剧啊,想一想看,闹到了什么程度。先是在那里认罪,一再讲我有罪,我早就认了,这两个律师说的不对,我认了。后来又翻了,干什么?我曾经当面同李庄讲过这三个问题,他没有答复我,一直没有正面答复我,我认为他回答不出来。但是我不因为你的不回答,就改变了、降低了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。我这两个基本观点是围绕着我们律师讲的,实际上应该从整个的比如说我们整个的执法情况来考虑,那样我们可讲的还应当更多一些。

  第二,通过这个案件,反映了我们在律师实务方面还存在着哪些问题?第一个,反映了我们律师的处境很复杂。第二个,反映出我们律师的素质有待提高,一个是业务素质,一个是政治素质。

  我先说业务素质,关于这个问题,我想说几点:第一,我们对律师实务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?什么是律师实务,怎么理解?我说点我的看法,我的理解。

  第一,律师实务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手段。解决问题,这是律师实务的出发点和归宿,也是我们的目的所在。千万注意,我们是要解决问题的,而解决问题,对于律师来讲,一靠勇气,二靠智慧,智慧往往更重要。我们在上面说到知识。我们的知识面应当宽。但知识会老化,而只有智慧是长青的。所以一定要把我们的知识通过实践转化为智慧,它才长期有效、有用,才会出真知。所以,我们的律师实务如失智慧,就不可能完整地实现任务,就不易解决好问题。康德有句话非常精彩,他说,让我们勇敢地做一个智者吧。贝多芬的名片上只印着六字衔:“智慧的所有者”。他不印音乐家,印的是“智慧的所有者”。这些大师们的思想观念,对于我们应该有启示。

  第二点,律师实务是研究细节的学科。没有细节,“事实”会虚;没有细节,证据极易失据。朋友们在这方面肯定有丰富的经验,不多啰嗦。

  第三点,律师实务是传达心灵的一种艺术。律师应该是对公平,对正义,对良知充满激情并善于传达激情的人。什么是激情?大喊大嚷,汹涌澎湃,可能是激情。但是请注意,沉静、平和又何尝不是激情的反映呢。关键在内涵,不在形式。秋瑾一句“秋风秋雨愁煞人”,何尝不是激情。大家都知道,伽利略是跪着听宣判的人,听完宣判,他站起来的时候,情难自禁地、喃喃地细语一句:“地球还是在转动啊!”你判了我死刑,我还是要坚持哥白尼学说,地球依然在转啊。这叫激情,充满了激情。不知道这样说有没有道理,总之我认为我们干事业,第一,应该有激情。第二,对于激情应当有比较适当的把握。应当怎么把握呢?我有一些体会,第一,我们的激情应当源于对客观事物的周密观察,应当源于对弱者的同情和救济,把这两者集中起来,就是人们常说的“明其道”。明道,心中会焕发愿望,才能有激情。其次,我们的激情一定是基于对真善美的追求,一定是基于我们怀有一种正义和良知的情操,而且要敢于为此而献身,这就是人们常说的“不计其功”。明其道而不计其功,才可能产生激情。这点理解,不知道对不对,供大家考虑。这是我对律师实务这个概念的第三点思考,它是传达心灵的一种艺术。

  第四点,律师实务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武器,这点在此时此刻的中国大陆特别重要。

  第五点,我们的律师实务是法治规范和法治秩序的支柱。我们一定是推进法、实行宪政的动力,对此要当仁不让。以上五点就是律师实务应当包含的本质和内容。

  对于律师实务的概念,我做了上边的分析,说了我的理解,大家研究,并请批评,这是第一个问题。

  第二,通过李庄案,当前律师的刑事辩护,还涉及很多问题。首先是方法、策略、功能。对于律师辩护的方法,辩护的策略,辩护的功能的理解与把握,会因人而异。李某有李某的方法,张某有张某的方法。我,按照我现在的水准,归纳我们辩护的方法,可以借用庄子两句话加以概括,那就是“判天地之美,析万物之理”。这是我们辩护的基本方法,有点抽象,具体说,我讲三条:第一是,言其所应言,该说的一定要说;第二是,辩其所当辩;第三是,止其不得不止,不能不止。这三句实际上是指,一要有据,二要有理,三要有度。其中辩其所当辩,做到最难,它可是我们的看家本领,问题是,哪些当辩?我从我自己的实务中选了一些实例可供参考。限于时间,只说两个案子。头一个,给鲍彤先生辩护,实事求是地讲,难度稍微大了一点,但是我自认为我还是千方百计地辩其所当辩了。例如他被指控攻击政府首脑,你说怎么辩?当时李鹏在那里坐着的呀,怎么办?在这个时候,要斗智了,我讲了一段话,现在念一下:“政府与政权是两个相关但又相异的概念,攻击政府与推翻政权,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。请允许我据此说明,反对政府首脑,并不等于反对政府,反对政府,也并不等于推翻政权。当年有人反对主张‘两个凡是’的政府首脑(这是指咱们的华主席是不是,他主张两个凡是),谁也不会认为这是攻击政府,更无人能得出这是推翻政权的结论。”那么现在鲍/彤先生对李鹏阁下从工作出发提了几个意见,怎么能够叫做推翻政府,推翻政权?我觉得该辩,辩了,还有点理。当然,像这类问题,律师该辩的地方很多,难度确实也很大,但是的的确确要打开思路,首先不要有畏难情绪,也不要畏惧。

  再花一分钟的时间讲第二个例子。我办的一个案子,几个年轻人在那里讨论问题,讨论怎么样改革,后来因为有卧底的,揭发说他们在搞煽动,罪状之一,就是说现在的共产党在搞假民主,因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,攻击我党搞假民主,属阴谋煽动颠覆,怎么辩?恰好在开庭的前一天,我从一个小报上看到了一个材料,什么材料?中国共产党九大,事先居然在中央委员会里研究确定投票选举下一届,规定必须投毛多少票,投周多少票,投陈多少票,投江青多少票等等,而且不允许越出事先规定的幅度,比如说毛的票是100%,比如说朱老总、陈老总他们得到的不能超过百分之六十几,这是真民主吗?当然不是,这就是假民主嘛,中央可以搞假民主,为什么不准许人家说你假民主啊,所以我举了这个实例,辩了。我想,在方法问题上,开动脑筋,是可以有助于我们完成任务的。

  重要的是第三条,止其不能不止,不得不止。在什么时候,在什么问题上,在哪个环节上该打住了,必须打住。这里第一要选择时机。作为律师,在诉讼中,什么时机讲什么话,不是不重要的,往往是相当重要的。重庆李案的当事人,他根本不懂得这一条,这就不行了。其次,要掌握度。你比如说,刚才我给大家念的我在法庭上的那一段辩词,如果再往前走一步,比如直接把李鹏端了出来,固然也该,但不行,过了。因此,该打住时一定要打住,千万注意这一点。关于辩护的基本方法,我相信朋友们理解得比我多,我在这里只是跟年轻的同道们互相沟通一下,也许会有点启发。

  对辩护的功能应当怎么理解?我们不就是办点案子吗,不就是出庭做辩论吗,讲什么“功能”?我体会这个问题有点要紧,想说点看法。第一,它的功能在于辩明与揭示真相,在于分析与论证事理;第二,应当给人以感染力,同时通过辩护去提高人们对法律权威、法律魅力的认识,从而给人以启示,去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;第三,我们的辩护要维护自由、民主、法治、博爱、平等这样的普世价值,通过维护普世价值,把辩护的作用发挥到极致,而不是就事论事。只有这样,才能够充分的体现我们辩护的功能。李案在这个问题上,突出地表现出当事者把辩护的功能理解为,给法庭出难题,给法官出难题,他出了,觉得任务完成了,高明了。不对,我们的功能与任务不在这里,绝对不在这里,这是关于辩护的功能。

  那么怎么样才能体现这个功能呢?要靠表达,表达无非是两个方面,一个是书面,一个是口头,这方面大家的经验比我多,我只是扼要地讲一点体会。书面表达,根据我现在看到的东西,我觉得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两点,一个是逻辑性。比如说我们的辩词当中,有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,我看到过这样的说法:我的被告人是无罪的,我建议法庭从轻处理。大家笑了,笑得有理,但是这是实际情况。所以逻辑问题是重要的。

  另一个是要有文采,王国维有一句话,在《人间词话》中说,“一切景语皆情语”。这对我有启示。他讲的“景”,可以理解为我们依靠的“客观世界”。因此,我们律师的语言要含情。我年轻时在法院工作,院长在我拟的判词上给我改过一个字,让我受益终身,因为这一个字道出了“情”。事情很简单。夫妻俩不和,为了追溯他们两个人曾经相亲相爱的历史,我用实例加以概括,在判词里写道,当青杏上市,某某某千里携来,让爱妻享用。老院长把这青字给我改了,改成什么呢?他笑着说,你看,改成鲜,鲜杏,是不是改得有点出色。是的,这个新鲜的鲜,就是比青杏含情。人说“尝鲜嘛”!在这个方面,多下点功夫,我认为是必要的。我们很多的辩护词,朋友们啊,干巴巴的,太枯燥了,看起来乏味,是不是能够改一改?这是书面表达。

  口头表达,很重要,像贺卫方老师那样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人不多,这个本领要学到也难,但得学。古希腊有一句名言,说口头表达,演说,“是一种道德完美的艺术”,这里讲的道德,我建议多多思量一下,内容是很丰富的。业务素质,就扯这么几句。

  第二方面关于政治素质。讲政治素质,首先要表明我的立场,我认为做律师的人既要避免把法律问题政治化,又要在处理实务的时候具有政治头脑。不仅这样,而且应当有一个正直政治家的胸怀、胸襟、风度、风格,像个真正政治家的样子,这是必要的,是应当的,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。由此出发,我提出几个问题:第一,我们办案子,是不是应当具有战略思想和战略目标?每一个案子,在哪个阶段,在什么样的环节上,应当达到什么样的目标,要有准确的把握才好,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够无往而不胜。重庆李案,他的目标是推迟审判,是打乱法官的思绪,我认为不好,表明缺乏战略思想,或者说没有正确的战略思想,但我们应该有。

  第二点,应当既讲原则,又不越底线。

  第三点,要有策略原则,律师一定要有策略思想,一定要懂得策略的运用。

  第四点,法庭礼仪。律师一定要讲点法庭礼仪,并且把它上升到素质的高度予以考虑。我们可以跟法官、公诉人在观点上截然对立,但是不可以、不允许、也没有必要去藐视公诉人,藐视法官,去同他们在形式上进行某种不必要的对抗。我在法庭上做的也不好,因为我在法庭上常常是得理不让人的,有时是得理不饶人的,尽管我表现不怎么好,可闭庭之后,我第一件事情就是奔赴公诉人席,鞠躬致意,热烈握手。应该这样。当然我们讲礼仪的地方很多,我在河北省某县出庭,我们的律师,穿一个背心,穿双拖鞋,抽烟还不说,他的烟夹在耳朵上,看着丑陋极了,我忍无可忍,说了他几句,太不象样了,是不是!

  第五点,我们律师的一言一行都应该合乎时代的潮流。

  最后,我们应当通过实务体现我们律师对社会有所担当,对历史有所交代,或者换一句话,应当有使命感。也许有朋友可能认为这个使命感很抽象。我说一个人尽管不是律师,也应有自己的使命感。人各有其使命。前年智利矿难,33个矿工在井下深埋了69天。智利总统挂帅,动员全国上下一致努力,终于把三十几个人通通救活上来,真的是人间奇迹呀。在这件事情上,我深深的体会到,总统以他这一系列的部署,从全局出发,统筹安排,体现了他的使命;矿业部长在一线具体操作,具体组织,精心实现总统部署,起到了他的作用,体现了他的使命。矿井下面33个人,原来的老班长,依然团结着另外的32个人,齐心一致地采取一切办法度过69天的难关,完成了他作为班长的使命,于是人间有了奇迹。我们也应当是这样的,哪怕是有的时候我们遇难,或者殉难去了,在这个关口,也应当有使命感才对。远的不讲,近的也不说,我们讲“9·11”。“9·11”,我很受感动。大厦将倾之时,亲爱的美国人哪,他们让女人、让孩子先走,壮年男子汉们缓步地往下撤退。两千多人牺牲了,没有拥挤,没有加塞的呀,在那个时候,后边那些面对“死神”的人缓步前移的时候,我不怀疑他们心中具有伟大的使命感。这才是真正的人啊!他们以“死”完成了精彩的一生!!

  我常常想到,我们的电视台前几年总播放一件小事,那件小事对我的教育很深。一个农村生产组的组长,一个妇女,晚上突降暴雨时,她把女儿喊醒,说“娃,快起来,咱们去抢村里的粮食”,母女两个人就走出门外。出门没有几步,女儿回头望见自家的粮食居然被暴雨冲出来了,女儿急说,“娘,咱们家的粮,……”讲到这里,妈妈没让孩子讲完,把她打断了,说:“孩子,娘是村民组长,不能先顾自家的粮!”这不是豪言壮语,但是我体会,真的是义薄云天哪。伟大呀,这才是伟大呀!她有使命感,她肩负着不平凡的使命!所以,我们每个人如都有使命感,我们这个地球是不是会转得更好一些呢?至于如何来实现我们的社会责任,履行和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,我现在想告诉朋友们的只有三个字:多读书。因此这次漫谈的第三部分,想耽误你们一点时间,读一篇文章的摘要,看那些大师怎样指导学子们读书、学习,提高知识水准和思想方法。这篇文章的题目是《辅成先生》,编在那本《燃灯者》里,作者是赵越胜先生,这本书有三篇文章,第一篇篇名叫“辅成先生”,赵怀念作为学生,他学老师的思想、学老师的品格、学老师的人格、学老师的风格,也写得很精彩,我按照我的需要,以及我想转达给我们的同行,特别是年轻的同行,我摘录了一些,我把我的摘录,供诸君参考。

漫谈《律师漫谈》

冀字九十九号

2012.5.12

    4月21日,85岁高龄的张思之先生在南充作了三个小时的演讲,题目为《律师漫谈》。本人无缘当面聆听先生的教诲,所幸的是,在朋友博客里看到了根据演讲录音整理的文字稿。先生集一生之智慧与实践,浓缩了关于律师的16个小题目,先生自谦“不敢保证不说错话”,但却敢说“不想也不会说假话”。我对先生的真诚实在表示十二分的敬意。

    依我的揣摩,先生主要是引导我们围绕着16个题目进行思考,无意给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(实际上就其中的许多题目先生根本就没提供结论)。我个人围绕这些题目也进行了思考,但我绝对达不到先生那个思想高度,所以在许多题目上我还难以理解先生的结论。甚至,我还故意向着与先生的思路相反的方向去思考,但我绝对无意(也不敢)批判先生。唯一的目的,就是探讨律师的路怎么走得更好。

    以上我就汇报一下我个人很不成熟的思考结果,不当之处,请各位批评指正,尤其与张思之先生不一致的意见,还望前辈海涵。

    一、关于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。律师应不应当有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?张先生给出了肯定的回答。假如律师是社会精英,那么,“作为社会精英,你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?实现什么样的历史使命?”假如律师不是社会精英,“律师整体是社会精英,我这个个体不是”,那么,“在律师的岗位上,应当实现什么样的社会责任?应当怎么样去完成你应当完成的作为一个中国人应当有的历史使命?”

    在张先生看来,律师一定是有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的——不管律师是社会精英还是不是社会精英。只不过,是精英,有作为精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,而不是精英,有不是精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。易言之,不存在律师应不应当负有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的问题,只存在负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的问题。

    而在我看来,与其说律师应不应当负有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,不如说什么叫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,即“社会责任”和“历史使命”的含义是什么。

    如果说律师有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,那么所有人——从官员到百姓,从富豪到乞丐,从共产党员到普通群众,专家、学者、教师、医生、护士、厨师、的哥的姐,杀猪的、卖菜的、看门的、下岗的——全都有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。

    医生是看病的,可以开个诊所;会计师是财务审核的,可以开个会计师事务所;幼师是教小孩儿的,可以开个托儿所;而律师是打官司的(在此不谈非诉业务),可以开个律师事务所。他们大体上属于同一类人,没有本质的区别。

    我决不否认律师的作为,有些律师可以有更大的作为,但是做律师,首先它是一种职业——用以谋生用以养家糊口的职业。

    有人说,美国的历任总统中有多少多少是律师出身,台湾的陈水扁马英九曾经都是律师,那离我们太远了,咱不说它。在大陆,还没有哪个律师进入到政治局常委,在中央委员、政协委员中,如果有律师,比例也极小。还没几个律师做到省长、市长、县长、乡长、镇长、村长。

    我相信许多律师都愿意投身于政治改革当中,为法治、为民主而贡献智慧和力量,但绝大多数的律师必须首先为活着而奔波。

    二、关于律师的个人定位与行业定位。张先生似乎很烦感钱,起码是惧怕钱太多喽。人与人都有所不同,行业之间总有些区别,张先生刻意地将律师区别于商人,将律师行业区别于商业。他说“作为律师这个行业,是不是应当跟商业泾渭分明”,“如果我们律师都太重或者先重私利的话,有没有危害?”。如果说这些还只是张先生试探性地提示律师们考虑律师与钱的关系,那么张先生的另一句话则说得果断:“我总觉得,既然做了律师,就不应当是富豪”。

    关于律师与财富的问题,我百思不得其解。杀猪宰牛的可以很富,看病开药的可以很富,倒腾服装也可以很富,为什么律师就不可以呢?先生说的“太重”私利,我还能够理解,可是他所说的“先重私利的话,有没有危害?”我就存在理解不了。但我所知道的,此处的“私”,显然是与“公”对立而言的。我实在难以想象,国家不给律师发工资,律师还得交会费,自己得活着,家人需要养着,让他怎么去首长为“公”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我绞尽脑汁可以想到的是,是否鉴于目前绝大多数律师收入不高这一现实,张先生在告诫律师们要安于现状,别去报怨,苦命挣扎,别去改行啊?

    如果是这样的话,就得给邓小平倡导的“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”加个备注:“律师除外”。

    三、关于律师的价值观。张思之先生首先肯定律师的价值观里可以包含“私”,紧接着“私”替换为“自”:“自爱与自重,自立与自强”,这就又否定了“私”。也就是说,先生实质上告诫律师们不要有“私”的,要有的是“自爱”、“自重”、“自立”、“自强”。我只是弱弱地在想:没有物质基础,怎么“立”,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,如何“强”。

    这是先生才刚谈到三个题目,就两次谈到了“去私利化”。

    四、《律师漫谈》谈到的第四个题目,是关于“独立精神”与“自由思想”。唯具有独立之精神、自由之思想,方能完成我们的任务,而“制度、规则”阻碍着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。对于这些阻碍——张先生让律师们思考——“如何排除?敢不敢排除?”

    律师行业陷入困境,举步维艰,先天性的障碍在于“制度、规则”。在国家意识里,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是否真的想依靠律师制度?或者可以说宁可更相信权力和执政党。甚至是否可以说,在执政党的领导下的权力运行,自然就是公平正义的,无须另外“维护”。

    除了制度和规则,在实践中,来自于体制内的排斥和抵抗,无疑成为律师行业的另一“阻碍”。

    五、张先生所谈的第五个题目,是律师与当政者的关系。先生所完成的是这样一个论证过程:我们律师的任务,“是要把国家规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”,“这是在帮助党和政府去实现他们所规定的一定的秩序”,因此,“律师本质上是‘保皇党’”,所以,当政者们别把我们看成“异己”,别将“我们的辩护视为异端”,我们不是“敌对分子”。说白了吧,先生在跟当政者说,“我们和你们是一伙的”。作为我个人来讲,我无意与当政者为敌,但也绝不赞成跟当政者攀亲。

    作为律师,“我们的任务”,并不是“要把国家规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”,我们没有这个责任和义务,那是执法部门的事儿。再者,我们律师的任务,也不是“在帮助党和政府去实现他们所规定的一定的秩序”,那就把法律看成了“统治工具”。拿刑法来说,一方面是在打击犯罪,另一方面,是在保障人权。拿刑事诉讼法来讲,它本质上是控制公权运行,是用来约束公权机关人员的。最后,律师不是“保皇党”,如果是的话,国家把律师纳为公务员,岂不更好地保皇?律师本质上是私权代表,而当政者与“皇家”,那是公权代表。公权力与私权利,虽然并非一定是对立的,但却肯定是对应的,事实上它们绝不可能成为“一伙的”。假如真的律师是“保皇党”,而皇家又不给律师开工资,却是当事人掏腰包,那当事人岂不成了傻子?当事人付钱给律师,是让你来替我服务的,不是让你来保皇的。

    律师与当政者的冲突,根源在于,律师在建立在法治秩序这一前提之下说事儿,而某些当政者,奉行的却是权力。在这个意义上说,律师与当政者存在着必然的不可调和。把话挑明了,给当事人以明确的信号,反而更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。

    张先生同时指出,“律师有保皇的实质,但绝不排除我们要做一个革命者,要当一个革命家”,这给律师以极大的热情和勇气。律师说是要帮助当事人“以权利限制权力”,就是要告诉掌握公权者,“权力的边界止权利”。

    六、张先生谈到了法律共同体时说,“我们往往讲律师最小最弱”,但未经论证,话锋一转,“我们在法律共同体里是不是弱者”,“在精神领域里面,我们是强者,不是弱者”。

在法律共同体中,律师是弱者么?

    这几乎成为一个无须回答的问题。因为答案是显而易见的,这个问题如果1加1等于几。

    在权力社会中,权力便是一切。

    在现实生活中,在所谓的法律共同体中(如果有的话),律师无疑是弱者。只见律师被职业报复的,从未闻律师成功报复过谁。李庄前脚出来,杨在新等四律师锒铛进去。而构陷他们的法律共同体内的其它成员,至今毫发未损,有的还立了功升了职。难道律师不弱么?

    我们律师很弱,所以才需要团结;我们律师很弱,所以我们才要抗争;但我们不做唐吉诃德。

    七、张先生在第七个题目中所谈到的是律师的正气。思之先生举了个例子,他的一个当事人,“从监狱里出来之后,紧跟着一分一秒不差的,又被送到一个不是监狱却与监狱同劣的地方”。“我们往往为邪恶所缠绕,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律师怎么办?怎么反映出我们还有点勇气与正气?”“我说你给我写《正气歌》”!

    呜呼,我们除了憋在屋子里写《正气歌》跟自己较劲之外,能否做点别的?比如说申诉、控告、检举、揭发!你们凭什么无端把我关在这里,要写《正气歌》,咱回家写好不好,干嘛非得在他这儿写?

    八、我本人非常赞同张思之老先生的建议,官方不要搞什么十佳律师之类的评选,而要让真的“佳”自动地涌现出来。不多赘言,“佳”们是怎么产生的,人人心中自有一杆秤。

    九、关于律师执业的风险与自我保护。张先生提醒律师们要学会妥协(不过要有底线),要去政治化、法律化,要用专业对抗专制,要凝聚力量(作者注:即当下流行的“抱团取暖”)。张老前辈这样说,是在爱护律师。

    张先生举的一个例子很有意思。说的是,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跟检察官发生了冲突,检察机关动用权力把律师抓起来了(作者注:各位,见识了权力不加以约束会多么肆虐了吧?明白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谁强谁弱了吧?),还不许会见,于是律师协会做出一个决议,律师罢辩,任何会员不得违反此决议。

    我的个乖乖。这不是自己人受了欺负,靠打自己人给别人看么?律师罢了辩,不管当事人了?可悲的是,无独有偶,李庄被人欺负时,有关部门很及时地下发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。

    这就好比,一个女孩儿在树林中被强奸了,妈妈知道后怒斥女儿:你再敢去树林,打断你的腿!

    这样的事情,并非“太精彩了”,简直是“太神奇了”。

    十、张先生谈到的第十个题目是律师与党组织的关系。“如果你是个共产党人,党组或者党委定了,说这个案子你必须这么干,但是根据案情,根据事实,又不能这么办,那你怎么干?”

    我在看到这段文字的时候,我想到的却是,既然“根据案情,根据事实”,本应当“那么干”,可是,党组或者党委又是凭什么却决定“你必须这么干”?!

    假如说真的出现了上述情况,张思之老先生明确地告诫我们,“什么三个至上,哪里来的?法律至上,天经地义”。

    十一、在谈到具体业务的终结点,尤其是冤假错案,先生建议律师们,不应当“枪声一响,我的任务也就结束了。” “应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,才算完成使命”,“因为你是律师嘛”。

    先生在这里谈到的“使命”,应于前文所说的“社会责任”和“历史使命”作相同理解。但是根据我个人的理解,律师当然可以这样做,这是情份,如果不这样做,那是本份。因为程序终结,委托事项完成,委托合同终止。律师再无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义务。本已身心俱疲,何苦自我加码,量力而行吧,别虐待自己就好。

    十二、关于特殊案件。

    一些特殊案件,之所以有些律师不愿意办理,是因为,越是特殊案件,法律的空间越小,受法律之外的因素干扰得越严重。因为“特殊”,将会给律师本人带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,实难预料(因为特殊嘛)。但是也有相当多的律师,知难而上,主动迎接挑战,当然我们不能排除可能有“出名”的因素在内。然则,出名又怎么了,出名不好么?出名了,将在更大范围内为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法律服务,能更充分地实现自我价值。我不明白张先生为什么会将“出名”视为不好的想头、邪念。他说,“我们在从事一些特殊案件的时候,有没有不好的想头?有没有邪念?具体说有没有为了出名”。

    十三、在漫谈到四大自由时,张先生特意强调了“免于恐惧的自由”,可谓极具现实意义。

    十四、第十四个题目:执法环境(作者:原文写的是执法而不是司法)不好,律师要从自己身上找毛病。

    “现在的执法环境不好,而且有逐渐恶化、逐步退化的趋势”。面对这个现实,怎么办?前辈的视角可谓独特,那就是:罪己。“我们该不该想一想,我对于这个严酷的现实,负有什么样的责任,我是不是这个恶劣现实的制造者之一?”

    判决书是由法官来写的,他是不是自己亲自写,他委托具体的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写,那是他的事情。当然,张先生所说的是,假如法官委托律师来写,律师不应当替他写。但是,律师不写,法官还可以让家人写、邻居写,让门卫老头帮着写,让他所愿意委托人任何人去写。真要是“破坏了一个制度”,那是法官破坏的,而不是律师;真要是“把中国的审判制度颠覆了”,那也是法官干的,而不是律师。张先生愤愤地说,“怎么能够这样做嘛,那还叫法院吗?”,我觉得质问得非常好,不过被质问的对象应当是法官而不是律师。

   “某些法官,某些检察官,某些公安人员的坏毛病,是我们惯出来的,我们不那么宠,不那么惯,退一步讲,我们不那么奴颜媚骨,我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,我就是依法办事,能奈我何呢?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种种不同的方式,来促使这个大的环境这样恶化,恶化到现在几乎是不可收拾的程度呢?”

    我仿佛听到树林里被强奸的那个女孩儿被妈妈痛骂:你是不是穿得太花了?太露骨了?甚至当歹徒向你走过来时,你还冲他笑了一下?!

    十五、律师要知己无知。

    十六、律师的前景。“在北京,在我们这个领域里,经常听到一些无望的声音,也有绝望的悲叹,目前的形势如此,我们还有什么希望,还能看到前景吗?”张思之先生面对这种悲观,给出了明确的信号,“我的想法是,光明与黑暗,旦夕之隔,很快就会转过来。绝望与希望,也只是一步之遥,坚持就跨过去了”。我坚信,先生这一论断具有相当的合理性,不日即可以事实验证。

    总体来看,张思之先生崇公抑私,拒绝名利,面对站在我们反面的人,不是“为权利而斗争”,而是要学会妥协,要在自己身上找毛病。

    我们不容忽视,在法律权利中,“公权力”与“私权利”的划分是最伟大的一个分类,只有它才能够提示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及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所在。而我们律师,毫无疑问地、不容质疑地、理所当然地要站在私权利这一边。这不仅是维护社会基本公平正义的需要,也是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之一。

    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对潜在的当事人大声地说,有问题,找我。我值得你依赖。同时,也让那些掌握着公权力准备作恶的人们,想到有律师的存在,不自觉地就收敛一些。

最后,以十二分的真诚,感谢张思之先生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演讲,让我们分享到您富贵的人生经验。顺祝张老前辈身体健康,福寿绵长!

    向提供文字稿的朋友致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冀字九十九号于 2012年5月12日下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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