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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继荣
宋继荣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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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云南-昆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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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

分类:生活随笔    时间:(2016-04-13 10:54)     点击:375

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

  (1)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,不成立敲诈勒索罪。

  (2)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,甲采取胁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财物的,成立敲诈勒索罪。

  (3)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,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,不成立犯罪。

  (4)行使取得财产的权利,方式不当者,原则上无罪。如果方式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,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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